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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建设与制度资源的多样性

1999-05-12 来源:中华读书报 罗豪才 我有话说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仅是经济学,而且是公法学、公共行政学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促使我们再次思考关于政府的一些基本问题:它的作用应该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更好地做这些事情。三十年代以来的经验表明:尽管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提供了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基础,即由此诞生了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和福利经济学,但不完全的市场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样导致政府干预的失效,而试图以政府替代市场的做法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市场失灵置换了市场万能观念,政府失效拒斥了国家的神话,因此,如何在尊重市场逻辑的前提下建设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近年的事实表明,没有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但政府角色的重构有赖于两项基础性制度的支持,一是发达的公法(这里指宪法和行政法),二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前者旨在确立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基础,重点是通过一套公平的规则设计为政府权力的行使提供充分的激励和有效的约束,核心是依法行政。后者旨在提高公共行政的能力和有效性。在这一背景下,公法和公共行政的意义和比较研究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和争鸣,并由此推动了八十年代以来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新公法运动”和公共行政的革新。

中国的改革是世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经验与教训构成了一个充满希望和挑战性的范式。在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转型中,公法和公共行政的改革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这标志着如何建设一个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被正式确立为我国政治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行政法领域的制度创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最近的二十年,《行政诉讼法》(1989)、《行政复议法》(1999)、《行政赔偿法》(1995)、《行政处罚法》(1996)、《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等重要法律的颁布初步构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体系,公共行政领域基本上已经有法可依。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中国行政法学通过理论基础的创新研究,初步建立了独立的学科体系并逐步走向成熟。在这期间,我国政府还成立了国家行政学院,专门培养高级公务人员和从事公法与公共行政研究的高级人才,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培训机构。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建设为行政法制的完善和公共行政的革新提供了发展的契机,同时为学术研究和决策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现实的挑战。———在一个多样性的世界中,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如何立足于本土的实际而又有效地回应种种域外的经验与教训?

法治政府的建设从来没有一种划一的模式,各国地方性知识和经验的差异性构成了制度资源的多样性。但这并不排除借鉴别国经验的重要性,法治的多样性是以某种一致性的共识为前提的,否则就失去了制度的比较意义。由于初始条件不同,人类自身智识的有限性和客观环境的复杂性等因素决定了法治的实现必然是一个长期的、不断试错的过程。西方国家的法治经历了漫长的演化历程,在此期间,许多制度理念和制度模式经过了试错和检验,能够保留下来的思想资源和制度形态是有其一定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从中选取可资借鉴的内容,可以避免我们少走弯路,节省摸索和试验的成本。但是,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偏重某一制度模式,而忽视其他的可能性。只有通过对各种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研究,我们才可能获得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多种资源。

对西方制度资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译介,因此译事之历史和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人对相关制度和思想认知的模式、数量和质量。近代公法和公共行政体制对中国人而言基本上是舶来品,最初的移植迫于戊戌变法时期内忧外患的窘境,后在民族自强和现代化的压力下变为自主的探索。但由于中国自身的传统制度资源确实与近代宪政法治相合之处不甚多,因此在相关制度模式上,或在学人的观念与思维理路上都带有明显的“移植”痕迹。民国时期偏重欧陆早期公法与政治哲学的译介,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法国的仍为数不多;建国后到七十年代末在制度模式和理论研究上,向苏联一边倒,欧陆和英美公法与公共行政的著述译介几乎中断了。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经贸关系和语言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出版界和翻译界引进的“当代西方政治学名著”、“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外国法律文库”等有关公法与公共行政的著作方面又更多倾向英美世界。欧陆国家的同类著述的译介很少,其中法国的只有王名扬先生的《法国行政法》等三五种。我国公法与公共行政学界对法国相关知识的了解,主要集中在17、18、19世纪和本世纪初,而二战以后的情况就没有较为详尽的汉译材料了。对于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资源,借鉴英美的经验和欧陆的经验都是同等重要的。但由于译介的“一边倒”局面而造成的知识和观念的不对称性,对现实的制度建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就目前而论,中国学界对英美公法的制度模式及其变迁历程,主要思想流派和理论争鸣还是比较清楚的,但提到欧陆,就不那么乐观了,对其二战前的历史和思想有一定的了解,而对近五十年的变化,尤其是当前的改革和理论争鸣就知之不多了。

法国是近代欧洲公法和近代法理型中央行政体制的发源地。在宪法、行政法和公共行政体制方面,法国的种种独特创见和实践几乎都获得世界性的声誉和比较制度意义。在宪政方面,法国颁布了欧洲最早的《人权宣言》(1789)和宪法典,《法国宪法》(1793)被视为十九世纪整个西方世界宪政的经典蓝本。近现代法国尽管命运多舛,政治风云变幻(1789-1958年先后经历了五个共和国、两个帝国),先后颁布了十二部宪法(最近的宪法是1958年制订的),但宪政的精神和基本制度最终得以保存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频繁的政治更迭与宪法之争使法国宪政史孕育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在行政法方面,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法国强调公法与私法之分,它率先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体系,行政法院体制和行政判例制独树一帜。在公共行政方面,法国也有许多重大创举,最为人瞩目的是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系统)、国家行政学院的创立和完善的公务员制度,行政法院在缓和公共政策与法律、灵活性与制度约束、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对峙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法国的国家行政学院在培养高级行政人员和促进公法与公共行政的交流和融合方面卓有成效,“埃纳”为此被视为全世界行政学院中最成功的典范。

近现代各种公法思想和理论思潮都几乎能从法国找到精神的家园和最杰出的代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学说成了近代资产阶级立国的基石。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思想和“公意”观念使近现代的许多革命和制度实践成为可能。进入二十世纪后,狄骥的“功能主义思想”(其中在行政法领域提出公务论)和英国戴西的“规范主义思想”堪称公法的两大主流传统。在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法国曾形成了公共权力说、公共利益说、公务说、新公共权力说等多种理论。战后,以迪韦尔热(Duverger)布莱邦(Braibant)和维尔(Weil)等人为代表的公法学家在建成独特的法国总统制的宪政模式和将公法、公共行政学说同行政法院的判例和实践紧密结合,以及促成行政法领域内的“专家———法官”共同体的形成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并对法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出了新的发展。

当我们考虑到法治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路径的多样性,以及法国在公法与公共行政方面独特的制度资源时,法国的经验和教训无疑值得我们认真的关注。值此中国大力推进法治和公共行政改革之际,辽海出版社和布老虎丛书编辑部联合推出的“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名著译丛”(包括经典文献与当代名家名著)无疑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制度借鉴意义。(发表于4月28日《中华读书报》的罗豪才先生的《公法与公共行政的学术经典》一文,丛书责编作了些许改动,未能全面表述罗先生的观点。现将罗先生重新撰写的序文予以发表,以作补正并以飨读者。——“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名著译丛”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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